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设立风景名胜区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