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2年5月30日江苏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风景名胜保护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