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批准收费公路建设、收费公路收费权转让或者收费站设置、变更的;(二)违法批准收费期限、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三)不依法履行收费公路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