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提交有关资料,或者违反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报送有关信息、数据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交、报送;逾期不提交、报送的,给予警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