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借用或者使用伪造、涂改的减免车辆通行费凭证通过收费道口的,除按照规定补交车辆通行费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没收凭证,并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