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收费站应当开足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避免车辆拥挤、堵塞。

对实施抢险救灾、救护和执行紧急公务的车辆,收费站应当优先放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