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向收费公路派驻路政管理机构后,建设单位或者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三个月内向路政管理机构提交路政管理需要的有关路产资料。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