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政府还贷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除必要的管理、养护等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应当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经营性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投资经营协议和转让协议使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