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收费公路沿线设立平交道口的,应当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在收费站区域内禁止搭接平交道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