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一百年树龄以上的古茶树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以及重要纪念意义的茶树,按照古树名木相关规定进行保护。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茶树应当作为古茶树后续资源,参照三级古树进行保护。

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天宫山、大雪山等区域内集中生长形成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古茶树群体实行整体保护。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