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保护军事设施是国家机关、军队、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事设施管理单位投诉、检举、控告。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