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军用公路专用线。

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采砂、挖沟、采石、使用机械工具挖掘施工等不得危害军用公路专用线的安全。

军用公路专用线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军用公路专用线作用正常发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