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监督保障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执法监督、专项督查等方式,将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监督范围,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