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依法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新证明事项实施或者原有证明事项取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完成清单更新。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重复向市场主体索要证明。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并对外公布。对承诺人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核查,承诺人提供虚假承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