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在招商引资、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对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不得违法违规承诺优惠条件;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职能调整、相关责任人变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予以补偿。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