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采购人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非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不得设置隐性门槛、壁垒或者供应商实行差别化待遇。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合理缩短合同签订和资金支付时限,提高预付款比例,取消投标保证金,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监督,强化预算约束和综合行政执法力度。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