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三条有效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