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法制委员会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