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立法计划。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是否列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意见。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需要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方案,报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