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保护飞播林区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为了森林防火、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飞播林区林地、采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