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建立监督协同机制,协同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对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