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第四章 用热与热费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热用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供热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热费。热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供热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经供热单位书面催告,热用户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纳热费和违约金的,供热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热。供热单位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热的,应当在中止供热七日前通知热用户。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