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和科技、文体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