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八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评估、清理和修改第五十八条有效对地方性法规只作局部内容修改或者对个别条款文字表述进行修改,且法规变动条款数量不多的,可以采用审议修正案并表决通过修改决定的形式进行修正。采用修正形式对法规进行修改的,不废止原法规,不重新规定修正后的施行日期,应当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修正后的法规文本。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5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