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八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评估、清理和修改第五十二条有效制定或者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两年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进行立法后评估的建议意见。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5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