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拟订法规解释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表决稿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公布之日起二十日内,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