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草案表决稿,在交付全体会议表决前,主席团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根据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全体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全体会议表决后,主席团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