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表决第四十一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草案表决稿,在交付全体会议表决前,主席团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根据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全体会议单独表决。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全体会议表决后,主席团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