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研究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并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经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