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初次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交法规草案、说明和有关资料。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的,一般不得列入该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