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第十八条有效起草法规草案的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立法参考资料,主要包括:(一)法规案所依据的上位法文本;(二)与法规案有关的上位法规定;(三)相关的国务院部委规章;(四)本市相关法规、政府规章和市外同类法规;(五)有关重要政策规定;(六)其他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