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低收入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留守妇女、失独母亲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心理慰藉等关爱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源,为困难妇女提供救助帮扶。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