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性别、婚育状况或者变相设置其他隐性条件,拒绝招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异化提高对妇女的招录(聘)用标准。

对妇女在就业过程中遭到性别歧视的投诉举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妇女联合会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约谈或者联合约谈,采取谈话、对话、函询等方式,开展调查和调解,督促限期纠正就业性别歧视行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被约谈单位拒不接受约谈或者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查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