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对实施性骚扰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处理。
密切接触女性未成年人的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和管理其在职工作人员时,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在职工作人员是否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对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或者及时解聘。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加强对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宣传教育和安全保障,畅通投诉渠道。
公共服务场所的主管部门和管理人应当建立防范性骚扰的预防和干预机制,及时处理有关性骚扰的投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案件调查处置工作。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和心理特征,进行性安全教育和性侵害防范教育。发现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在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同时,根据需要开展心理辅导。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