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地段保护标志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