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实行原址保护的原则。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的,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并依法报请批准。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