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燃气安全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做好安全用气宣传与管理等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