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燃气管理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开展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等燃气管理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