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燃气贮存、输配应当使用经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燃气气瓶和有关安全附件。

从事燃气运输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应当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