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第三十八条有效管道燃气用户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向管道燃气经营者提出申请后,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及时答复,对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办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