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管道燃气用户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向管道燃气经营者提出申请后,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及时答复,对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办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