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应急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