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送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