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将殡葬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殡葬设施的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和完善推进殡葬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保障殡葬事业财政投入,完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殡葬事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