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保留遗体业务的单位,应当建立遗体登记制度,加强遗体管理,防止将火葬区内的逝者遗体违规运出火葬区进行土葬。遗体火化实行实名登记制。火化遗体前,火葬场应当凭借有关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并与丧事承办人共同对遗体予以确认。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