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清东陵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清东陵的保护、管理和维修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