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健全和落实河长制、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跨区域协同保护机制,研究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