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保护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规定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规定,在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使用化肥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