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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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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保护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规定

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在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使用化肥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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