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肇东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卫生治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类集中收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产生的生产、生活垃圾,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生活污水应当集中收集,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处理达标后排放。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