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道里区、双城区、五常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普及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公众水源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