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水务、住房建设、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和道里区、双城区、五常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