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与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建立监督协作机制,协同开展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查研究等活动,加强对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